内容 |
农村建设用地许可 |
联系电话 |
0911-6622300 |
投诉电话 |
0911-6622940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中心街农业综合大楼5楼522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矿发〔2013〕23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3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
许可条件 |
公民、个体或单位组织 |
申请资料 |
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含图纸)及评审备案表,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及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拐点标定)、申请范围、备案储量估算范围、划定范围叠合图(标注坐标及开采标高);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环境部门的审批意见;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 ; 6.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及申请人办矿资质证明材料(资金、技术人员、主要开采设备情况); 8.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采矿权价款处置有关文件或证明 |
办理程序 |
见流程图 |
办理部门 |
志丹县国土资源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采矿登记费小型矿山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年平方公里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法人或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