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项目用地审核 |
联系电话 |
0911-6622300 |
投诉电话 |
0911-6622300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中心街农业综合大楼5楼522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
许可条件 |
1、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开发整理专项规划;4、开发后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5、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正确,面积准确;6、土地开发用地进行了科学评估论证;7、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取得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8、土地开发措施可行,土地开发后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
申请资料 |
1、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需交验原件);3、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4、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6、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7、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附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
办理程序 |
见流程图 |
办理部门 |
志丹县国土资源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法人或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