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联系电话 |
0911-6622348 |
投诉电话 |
0911-6632009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中心街农业综合大楼11楼1126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 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持有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
许可条件 |
1、具有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2、具有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
申请资料 |
1、申请报告; 2、经营利用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所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合法性论证报告或文件; 4、国家、省、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5、经营场所设施,相适宜的资金、人员、技术等书面证明材料。 |
办理程序 |
见流程图 |
办理部门 |
志丹县林业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法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