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按标准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方可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检查验收,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联系电话 |
0911-6622135 |
投诉电话 |
0911-6623402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中心街农业综合大楼3楼315 |
相关法律法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许可条件 |
1、申请事项须属本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理由必须合法合理: 3、所办事项须保证不影响交通和他人安全。 |
申请资料 |
1、个人或单位书面申请: 2、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4、占用或开挖的现地示意图等。 |
办理程序 |
单位(个人)申请—县城建局管理科现地勘察—局分管领导申核—局长审批—向市政工程处交费—施工完后—县城建局管理科检查验收 |
办理部门 |
县住建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陕西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法人或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