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县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联系电话 |
0911-6634711 |
投诉电话 |
0911-6622394 |
办理地址 |
志丹县红都街民政局院内民宗局办公室 |
相关法律法规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许可条件 |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拟改拟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宗教活动场所;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
申请资料 |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2、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3、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4、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5、有关规章制度文本;6、场所房屋的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7、建设资金证。 |
办理程序 |
见流程图 |
办理部门 |
民政局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七八月下午15:00-18:00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事项类型、服务对象 |
行政许可、自然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