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经发局——(行政权力运行清单)对被稽查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处罚
索引号: 684771075/2017-0031 公开目录: 行政权力运行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06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信息办 文    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90日

实施机关

志丹县经济发展局

咨询电话

0911-6622106

责任单位

监督投诉电话

办事对象

单位、企业

办理地点、时间

志丹县农林综合大楼6层、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立案书、告知书、行政处罚通知、结案书

收费情况

实施依据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条例》第二十六条《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三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被稽察单位逾期未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条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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