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行政运行权力清单(2)
索引号: 684771075/2017-0033 公开目录: 行政权力运行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11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信息办 文    号:
 

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法定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法定工作日

实施机关

民政局

咨询电话

6622394

责任单位

民政局

监督投诉电话

6622394

办事对象

社会团体

办理地点、时间

志丹县民政局(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收费情况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0号)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7.执行阶段责任: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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