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索引号: 684771075/2017-0034 公开目录: 行政权力运行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12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信息办 文    号: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机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志丹县司法局

咨询电话

0911-6622763

责任单位

法律服务管理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1-6622763

办事对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办理地点、时间

志丹县司法局 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收费情况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和案件,进行初步核查,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意见。2.调查阶段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进行调查,查明违法违规过程和事实,取得相关证据,明确涉案责任人。3.处理阶段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4.结案阶段责任:按照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形成结案报告。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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