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管理办法
索引号: 684771075/2018-0003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6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信息办 文    号: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落实农业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生产的初级农产品,重点是基地苹果、园区蔬菜。本办法所称追溯是指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可追溯,。

第三条 本办法追溯范围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以上主体生产的农产品。

第四条 县农业局依据职能负责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追溯体系建设。组织建设“志丹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推动构建统一协调、上下联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并抓好指导督查工作。

第五条 “志丹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农业生产主体管理系统和消费者查询系统于一体,以追溯到责任主体为基本要求,以二维码为产品标识,实现生产到消费数据互通对接。

第六条 县农业局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组织推进工作,具体承担:

1.负责建立农产品生产主体信息库;

2.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相关信息采集和传输,与上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接,定期对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平台正常、安全、有效运行。

3.组织规模以上农业生产主体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配备必要的追溯装备,如实采集追溯信息。

4.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督促检查追溯工作开展情况,为农业生产主体上传信息,开展追溯系统对接等提供指导、培训服务。

第七条 县农业局负责追溯体系要逐步实现追溯管理与智慧监管、风险预警、应急召回、信用体系等信息联动,推动各类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农业生产主体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信息:

1.农业生产主体名称、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2.农业生产主体类别、生产规模、主导产品;

3.生产的农产品名称、生产日期;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第九条 农业生产主体应当在可包装农产品上市前,加贴二维码追溯标识。无法粘贴标识的,按照市场销售的相关要求提供主体身份证明等。

第十条 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业生产主体建立企业内部运行的追溯系统,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生产行为,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出入库管理、农事操作等生产信息。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息追溯系统和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追溯培训、宣传,引导农业生产主体自觉履行追溯建设。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视为追溯:

1.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国家实施统一追溯管理的食用农产品的追溯码;

3.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县农业局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各类新媒体等,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公益宣传,增强农业生产主体对质量安全追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度,全力打造质量安全放心的志丹农产品。

第十四条 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当事人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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